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本站项目 > 原告资料 > 文章 当前位置: 原告资料 > 文章

附件1-4:本案与类案文书对比分析

时间:2024-04-30 07:39:5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1-4:本案与类案文书对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2018)苏13民终2202

2023)沪0105民初34997

类案

本案

聚阳公司作为表意人,其作出“一元交易”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意保留。

主播小石头作为表意人,其作出“百万级别”的意思表示存在虚假宣传,也可认定为真意保留

所谓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虽然不具有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真意,却故意隐匿该真意而发出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加以直接规定,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对于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未作出直接规定。在现行法律构架下,可以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出发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二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可见,相较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是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真意的,应当按照表示主义解释意思表示,以此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真意保留情形下,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真实意思的,表意人意思表示不因真意保留而不生效力;但在相对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情况下,应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意思表示,由于表意人真意是不欲发生表示出的法律效果,对此表示的解释结果便应是意思表示不存在。从利益衡量出发,因相对人此时并无需要予以保护的合理信赖,故认定意思表示系虚伪表示。

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斌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本案亦为首次交易,符合合理信赖。详见《附件1-3:关于类案1的对比阐释》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201561日首次购买空气能热水器后,邬斌又分别于2015

718日购买4台、

719日购买4台、

723日购买8台。

此时距第一次购买已经超过一个半月,邬斌在聚阳公司没有实际向其发货的情况下,基于民商事主体正常的行为逻辑,应是与对方沟通,询问相关情况,催促、确认发货事宜,以降低交易风险,避免经济损失,而不是继续下单购买。但邬斌不仅未与聚阳公司沟通以确定对方发货,反而又分三次购买16台空气能热水器,其行为异于常理。

以下订单意图记录证明被告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16日、20日两单在被告1《订单》中也有记载。

l  716日订单,收藏级缅甸A货高货7件套,1366元,已发货,退款成功。(被告虚假交易,未真实发货,原告未收到货,因为713日双方电话沟通产生矛盾,原告决定诉讼,被告防备

l  720日订单,生日大礼,缅甸A货冰种7件套,1266元,交易取消。

l  87在老家黑龙江订单200w缅甸A货,999元,未发货,退款成功。

l  1030日订单,缅甸ss货,75470元,未下单。

【证据b1776日拼单成功购买后的几次下单】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邬斌作为交易一方,基于此前第一笔交易中的4台空气能热水器并未收到货物的事实,结合一元售价远低于成本的特殊情况,且销售时点并11”12”“6.18”等重大打折季,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认识到交易的异常性。

打假英雄 正义化身》红旗

《电商天然珠宝产品质量检测一等奖》《互联网打击假货商家授权真货领头代言人》,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

四年货盘,最后清仓(说是实体店的货,保真)更具有可信性。

详见:附件1-3:关于类案1的对比阐释

简言之,真意保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下:一是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的,应当以表示意思解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二是相对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表示人内心保留的,应当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其意思表示。具体在本案中,邬斌分四次先后向聚阳公司购买了共计20台空气能热水器,分别为4台、4台、4台和8台。对于邬斌是否知悉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售价标为1元系虚伪表示、存在真意保留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邬斌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为直播间购物,情境性更强,更需要拼手速、拼网速。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属于

被告知假售假的欺诈行为,违背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更加恶劣。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现无证据证明邬斌此前存在利用网络商户虚假标注或因疏忽错标商品价格而进行相关交易,借此向对方索赔以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邬斌购买商品系用于自用或经营,还是转售给他人,对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相对人并无实质影响。

同理。

至于《判决书》第18页“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买家及维权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对珠宝术语、翡翠价值及维权途径的了解均高于普通消费者,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

这种描述原告并不认同:本人退休前是大学教师,曾经揭露院长评奖造假,并使其受到处理,并不能依此认定本人是维权人士,另外,维权是在法律框架下公民的合法行为。

至于本人有打假网站,是受法律支持的,《消保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一审“枉法”后的很多问题已经发布上网,consumers.org.cn 被告证据提到原告曾经有营业执照,有很多域名网站。

有经验、有知识不是原告的错,但这不被被告喜欢,他喜欢那些疯狂的“妈妈粉”,好骗且不会维权。

至于1000倍的问题,附件1-3有述,原告第一关心的是商品品质描述,然后才是价值,因为品质是客观的,具体价值是随着原告的学习不断认识的。“黄金有价玉无价”,并且原告现在认同被告后来1亿元的报价,并且有媒体报道支撑。

类案9000倍得到法律支持,举重以明轻,本案1000倍合法有据。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能热水器的真实性,【刷单

被告缅甸A货翡翠套装宣传价格100万,价款1199元,确有不合理之处,但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想卖假货,原告相信其是在卖真货。

邬斌在后三笔交易中,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聚阳公司以一元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意思表示并非该公司真实意愿,即聚阳公司保留了真意。在此情形下,应当以聚阳公司真实意思解释其意思表示,聚阳公司真实意思是刷单,而非订立合同,因而应认定双方之间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未成立。

本案因为原告为了取证证明被告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后来的购买行为与此类似。

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斌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斌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斌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斌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邬斌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因小石头假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其所购标的物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则该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即为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市场价格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小石头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本案按照被告宣称每套100万元(标的物订单标价)计算原告损失依法有据。据此,原告三套合同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被告应予赔偿。

上一篇:附件1-3:关于类案1的对比阐释

下一篇: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

备案ICP编号  |   QQ:3569552836  |  地址: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电话:131 574 12315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315.today 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