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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假一赔三”适用法律错误

时间:2024-04-30 07:45: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2-4: “假一赔三”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1】 本案有两个“假一赔三”,一个是《民法典》合同约定货赔偿标的物商品实际价值(市场价、标价、估价等)三倍,一个是《消保法》的价款三倍。


2】用《消保法》数字计算《民法典》合同约定是错误的。

《判决书》列出《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①《判决书》陈述“应当按照涉案商品的实际价值”,不是《消保法》“商品的价款”。《消保法》保护的是“商品的价款”,与商品实际价值不是同一概念。所以该判决不是《消保法》,但用了《消保法》数字。

②原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没有按《消保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诉求。原告是依据本案合同,“如果买到的,假一赔三,按市场价赔”。

《附件2-2:假一赔三的赔偿标准》(4页有图示),合同法的核心是履行承诺,依合同法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惩罚性违约金三百万。巧合在都有“假一赔三”,本案中,“假一赔三”有两个含义,所以有点乱,需要捋一捋。

一审使用《消保法》数字错误,应使用《民法典》合同标的物价值。

深度讨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商品的价值不是支付的价款。这两个概念代表的数值有时候相等,但更多时候不相等,尤其直播带货,几乎没有相等的,有的甚至相差非常巨大。比如以100元交易的鞋子,偏偏要说某某品牌1万元的货清仓。如果按价款赔偿3倍,商家不疼不痒,多卖三双就回来了,还会继续疯狂售卖假货。如果按宣传价(直播间都说是商品实际价值,品牌店价格、吊牌价等)赔偿,则会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利大于弊。

法律人罗翔,“天价维权无论如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大家觉得我吃出一个苍蝇,我能不能要三千亿,能不能?当然可以,给不给是你的事,但是要不要是我的事,对此没有必要用刑法来加以解决,不要用刑罚说事。理解我的意思没有?而且从社会效果来看,从手段来看,大家觉得天价索赔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利大于弊。如果中国老百姓都敢去行使天价索赔,大家就不可能知道那么多稀奇古怪的化学物品的名字,三聚氰胺啊、盐酸克伦克罗啊、瘦肉精啊、苏丹红啊,就是因为我们赔的太少,才有那么多错综复杂的食品问题。”

刘强东:只要卖一件假货,我们索赔额度,起步索赔是100万,……和工商局、质监局联动,后台信息打通,让工商局去查他的货,……让这家公司彻底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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